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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的中國人犯錯有免責權?自己人 沒要緊? ◎ 莊雄吉 日前國安會秘書長蘇起太太陳月卿不酒肉朋友避嫌赴中國,經質疑總管國家安全事宜頭頭家人未經報備逕赴敵國引起國人注意,經過多日馬總統的回酒店打工應是「下不為例」。如果不違法為何不可以再去中國?如果是違法就應列入「禁足」名單且應依法懲處房地產,然為何是一句不痛不癢的「下不為例」呢?這分明是擺爛混淆視聽模糊是非。 同樣違法亂紀的政酒店經紀務委員朱雲鵬,身為馬政府重要財經大將,於上班時間未經請假、假公濟私擅用公務車帶女朋友雲遊名資產管理公司勝,行政院長劉兆玄對於屬下政務委員的行為回應是「不得再犯」。 兩件違法亂紀事情,馬政府的新成屋反應不只慢半拍且袒護有加,所謂的「下不為例」及「不得再犯」分明就是避重就輕,縱放部屬。馬政銀行利率府不是要肅貪嗎?不是最依法行政嗎?那對於屬下蹺班及洩密情事是否也一併查辦呢?肅貪不是肅一張景觀設計嘴巴,要說到做到,不要「一支嘴呼銳利」說的比唱的好聽,光說不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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